在法学研究和法律事务都缺乏实证主义传统,而法律工具主义盛行的当代中国,法学家们尤其需要谨慎修筑和维护实证研究的自主性和信誉。

例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经被普遍认为是影响人类未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中国本土的法律制度和其将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承担的义务是塑造这一全球性法律制度未来的关键因素。在笔者看来,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恰可以成为中国学者进入国际学术舞台的一个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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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1996年出版第一集时,刊登的作品均为经济学家所作的案例研究。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马克·拉姆斯瑞尔(Mark J. Ramseyer)教授对日本法律制度进行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和实证研究即是一例。计量经济学在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中的应用已经不可避免,也是我们应当探索的研究方法。尽管我们尚未进行任何个案考察,我们也相信从事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的学者的自律,但可以预见,与被研究对象和中间介绍人的人情约束和对未来研究可持续性的预期,都可能会削弱研究者对材料进行忠实解读的可能性。同年,另外两份权威杂志提供了进一步的事实证据,且五篇文章作者的调查工作均是独立分别进行的。

从夯实研究质量和提高研究者技能的需要看,向受过专业统计和计量研究方法训练的学者提供数据验证的机会和便利无疑是必要的。也许,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就是连接东西方法律研究世界的一条丝绸之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必须通过并且也只能通过法院的一份份公正的判决积累起来。

法院应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来说,司法实践中利用好的法制宣传媒体是一个非常好的普法方式,例如民众关注较高的《社会与法》频道、《今日说法》、《法治视线》、《法律讲堂》等精品栏目,可以通过这些法制宣传媒体激发民众对法律学习的兴趣,以及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进行全面的报道,来消除民众对判决产生的质疑和偏见。在实践中,由于舆论的过度介入,给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的干扰。有时会因为舆论的误导陷入到不利的境地。

舆论监督是舆论的一种影响,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内在的驱动力,而个人道德感的强烈程度又决定了这种内在驱动力的大小及作用。2、 司法机关对舆论监督的排斥 当前,对于媒体正常的采访监督活动,有的法院会运用各种方法设置障碍,或通过附条件的方式来阻碍记者的采访,例如要求记者须符合多种条件,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有的法院会直接或间接的剥夺记者进行采访的权利,基于各种原因而直接拒绝记者旁听案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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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于媒体大量的报道而引起的广泛评论会形成一定的影响力,给司法机关带来不小的心理压力,尤其是一些刑事案件,由于媒体的渲染会激起"同情"或"愤怒"的民意,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从而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不利于二者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是由行政权来决定的,这使得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要承受着因制度设置而产生的外部压力,尤其是在涉及某些权力部门的案件中表现更为突出。[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23 页。

从介入方式的角度来看,舆论是信息的传播者,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拥有着敏锐的观察力,对于社会上正在发生的事件,只要具有新颖性,具有可报道性,就会进行跟踪并及时报道。有的法官能够顶住压力,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但却与舆论所导向的判决有很大的差别,可能会激起民众对司法判决不满的情绪,给司法造成更大的舆论压力。4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人民法院都应该公开审理,并且审判的结果要一律公开。[7] 冯迪:《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论要》,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因此,加强民众法律观念的培养,能够帮助民众理性地看待案件的判决,帮助民众理解法官做出判决的理由,建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赖。法院对舆论监督的过度排斥以及舆论对司法的过度介入,造成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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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这些被聘请的新闻观察员来排斥舆论监督,甚至达到操纵相关舆论的目的,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它不能越过司法的被动性和程序性这条界线。

往往会导致民众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出发形成自己对于案件结果的一个主观判断。3胡洪江:《云南法院给14名记者发"监督护照"称不是"收买''》,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4月14日。在相关报道的影响下,民众对案件的判决会形成自己的一个预期,当法院最后的判决与这个预期差异很大时,可能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机关权威性的怀疑,认为该判决的结果不公平。久而久之,会使民众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司法也因此对舆论监督产生排斥的态度。(一)界定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 新闻媒体的过度介入会干扰法院和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审判,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影响司法的公正。

为了平衡司法机关和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司法机关应该将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到底,在遵守法律的规定下,进一步将司法的过程公开,让审判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全面、客观和公开的进行报道,让司法的过程与结果接受公众的评价与检验,使得司法腐败等不良现象没有生存的空间。许多公共事件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被大众所知悉。

[6] 转引自吴奇:《媒体监督下的司法何以独立》,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会考虑到对民众的吸引力,为追求轰动效应,常常会用一些过激的言论进行评论并且会依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对未判决的案件进行定性,把法律上原本复杂的问题转变成仅由道德来判断的问题。

一名高素质的法官在案件判决后应当保持沉默,不能因为舆论而对判决进行辩解。因此,权威的新闻媒体应当基于其社会责任对一些不真实的信息进一步的求真,减少恶意信息的大量传播,倡导民众对待新闻信息形成正确的态度。

最后,新闻媒体内部应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媒体应定期进行公告,有效制止媒体为自己利益而左右民众舆论。美国著名新闻工作者盖特纳曾经说过"报纸的职责是向社区做出解释,而不是召集社区开会。因此,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度,才能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虽然媒体报道会给办案的法官造成压力,给案件的审判过程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也应该看到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的独立,让司法活动出现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对行政机关或上级领导对于审判工作的干预或司法腐败等不良现象进行监督,有利于办案的法官能够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做出独立公正的审判。

舆论监督使得公民能够自由的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以及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力。法院不能积极主动地自行发起对案件的审理,只有具有资格的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启动相应的程序。

其次,新闻媒体应该客观真实地报道案件。司法具有程序性原则,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要尊重司法的程序性,做到新闻报导与程序共进。

司法的独立是为了实现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通过实现司法的公正来保障公民的权益。此外,媒体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案件要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不能为获得利益而做出左右民众舆论的评论。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在实践中出现冲突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应当建立平衡机制,一个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协调关系,才能在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同时,又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司法机关要提高公开审判的透明度。[2] 杨宣春:《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思考》,载于《新闻战线》2003年第8期。[8]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司法的独立性需要依靠稳固、健全的制度作为保障。6 由此看出,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有很多不同之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媒体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抓住了民众猎奇的心理,对一些正处在侦查、起诉、审理阶段的所谓的大案、要案、奇案积极主动的进行跟踪报道。

报纸的职责是揭露坏事,但不是发动批判运动。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排斥了舆论的监督,为司法腐败的产生提供了空间。

实践中往往引起很大争议的判决是因为法院的判决书说理性不强,模糊的概念和理由会使得民众对该判决难以信服,从而形成由不同观念组成的舆论压力。然而,过度或不适当的舆论,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的独立性。